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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瓶"從天而降"砸傷路人 高空拋物必須嚴懲
2021-05-27 10:47:39來源: 華西都市報

一個從天而降的玻璃瓶,正好砸中樓下經(jīng)過的楊剛(化名)的頭部,導致其顱骨骨折、腦震蕩……

5月26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這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近日公開宣判,被告鄧某以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

玻璃瓶“從天而降”傷人

47歲的楊剛(化名)是成都高新西園某公司職員,內(nèi)江人,住在高新區(qū)青年公寓。

2020年6月11日傍晚六點半,楊剛和往常一樣,走出公寓準備去上夜班。剛走出公寓后門沒多遠,他聽到頭頂上方有東西掉落的聲音,這東西與金屬碰撞,發(fā)出“乒乒乓乓”的響聲。還沒來得及抬頭看,他就感覺頭部左側挨了重重一擊,腦袋瞬間“嗡”的一下。他抬起左手摸了摸頭部,血順著頭發(fā)、額頭流了下來。

楊剛使勁睜大眼睛,忍著頭部劇烈的疼痛,又踉踉蹌蹌向前走了幾步,然后試著蹲下用右手扶地,想坐下來呼救。這時候,路邊的商家看到他受傷流血,圍了過來,“糟了,糟了,有人遭砸到了!”有人撥打了報警電話。

成都高新西園派出所民警接警抵達現(xiàn)場,楊剛已被救護車拉走救治,現(xiàn)場除了一堆浸有血跡的紙巾外,還有一些玻璃瓶碎片。

偵查

排查超市鎖定玻璃瓶購買者

楊剛所住的青年公寓是一棟二十幾層樓高的大樓,每層有二十幾間房,每間房至少住4人,最多住8人。

民警估摸著,調(diào)查過程可能會十分困難。周邊的商家、員工也紛紛向民警陳述他們的所見所聞,但多數(shù)都不是直接目擊者。

有效的信息是:受害人楊剛獨自走在青年公寓五號苑7棟外圍人行道上,被樓上掉下的玻璃瓶砸傷了頭部。

隨即,民警開始對案發(fā)現(xiàn)場旁的公寓樓所有有嫌疑的宿舍進行走訪,詢問排查可疑情況??墒?,民警排查了幾層樓后發(fā)現(xiàn),宿舍內(nèi)的員工之間基本都不是很熟悉,且白班和夜班倒班,員工相互之間也不關注個人生活習慣及個人所有的生活用品。

排查這條路走不通,怎么辦?破碎的玻璃瓶上殘留的商標“張飛牌牛肉醬”成為了關鍵線索。于是,民警再次對公寓周邊所有超市、商店進行走訪,排查調(diào)取該品牌牛肉醬銷售情況以及視頻監(jiān)控。結果發(fā)現(xiàn),公寓周邊沒有一家超市、商店售賣該品牌的牛肉醬。

后來,民警在排查到某商場負一樓一大型超市時,發(fā)現(xiàn)該超市有售這種牛肉醬。民警向超市管理人員說明情況后,超市組織人員對該牛肉醬售賣記錄進行篩查。

最終,工作人員在超市APP上篩查出,6月6日、7日,青年公寓五號苑有人曾從網(wǎng)上購買,上面有購買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電話。民警經(jīng)過查詢比對,確認牛肉醬購買人鄧某,男,32歲,自貢市自流井區(qū)人,居住在成都高新區(qū)青年公寓五號苑7棟。

狡辯

稱是手滑不小心掉下去的

經(jīng)民警現(xiàn)場查看,鄧某所住宿舍陽臺正對受害人楊剛被砸傷的現(xiàn)場,鄧某具有重大嫌疑。面對民警詢問,鄧某堅稱他確實買過和食用過這種牛肉醬,但沒有故意往樓下丟過牛肉醬瓶。

鄧某說,只記得6月11日下午,在宿舍內(nèi)煮魚時,用水沖洗過一個空牛肉醬瓶,當時瓶子上有水,在向外倒水時,結果手一滑,瓶子就掉下去了。他沒往樓下看,也不知道瓶子會砸到人。鄧某始終堅稱,他沒有故意扔過玻璃瓶。

民警再次推理發(fā)現(xiàn),鄧某的話存在漏洞,比如,鄧某說他是用煮過魚的水洗的瓶子,可是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玻璃碎片上,并沒有油漬或水漬。辦案民警再次對鄧某進行訊問,很快,他如實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為。

原來,鄧某當天下午在宿舍煮魚,看到之前買的牛肉醬吃光了,于是順手拿起玻璃瓶,從陽臺扔了出去。同時他承認,之前還從陽臺往樓下扔過礦泉水瓶、紙巾。

釋疑

高空拋物為何被判故意傷害罪

今年5月18日,該案在成都高新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鄧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從其居住的12樓房屋往外拋擲玻璃瓶,造成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考慮到鄧某系初犯、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結合被告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情節(jié),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首次寫入刑法。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可以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高空拋物行為不但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行更為嚴重的犯罪。

法官表示,該案被告人鄧某的高空拋物行為不僅危害到公共安全,還給他人造成了輕傷二級的后果,同時觸犯了高空拋物罪和故意傷害罪,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高空拋物不僅會產(chǎn)生民事責任,還會有刑事責任,廣大市民應當共同維護“頭頂上的安全”,不要以身試法,最終害人害己。

關鍵詞: 玻璃瓶 高空拋物 路人 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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