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少孩子上網時間增加,更有“熊孩子”在網絡直播平臺用父母支付寶、銀行卡“慷慨”打賞……面對這種情況,監(jiān)護人能否要回款項?
國務院新聞辦19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其中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jiān)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jiān)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踐中涉及到網絡打賞等問題的多數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時非常慷慨,有的金額達到幾千、幾萬,這顯然和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毫無疑問,如果家長不追認,這屬于無效的行為。”劉貴祥說。
此外,受疫情影響,給孩子報的培訓班遲遲無法開課,也是家長們普遍面臨的問題。對此,意見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的線下培訓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進行線下培訓,能夠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等方式實現(xiàn)合同目的,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通過線上培訓、變更培訓期限、調整培訓費用等方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
劉貴祥表示,如果線下培訓合同可以通過替代性的線上培訓達到預期培訓效果,法院是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對一些特殊的培訓班,比如藝術類培訓,必須面對面地進行,線上培訓難以達到目的。這種情況下,對于接受培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我們要支持。”他說。(王茜、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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