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條例修訂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
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實施11年后迎來修訂。4月15日,國務院公布修訂后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條例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明確機關職能、行政處罰決定等十五類信息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并對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情形做了明確。
此外,對于同一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修訂后的條例規(guī)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復并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
亮點1
機關職能、行政處罰決定等十五類信息應主動公開
我國現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隨著改革深入和信息化發(fā)展,條例在實施中遇到一些新問題。2017年6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啟動修訂。
據司法部負責人表示,此次條例修訂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凡是能主動公開的一律主動公開。
記者注意到,修訂后的條例在現行條例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各地區(qū)、各部門實踐中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重新梳理分析,擴大了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行政許可辦理結果、行政處罰決定、公務員招考錄用結果等十五類信息。
同時,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基層群眾關系密切的市政建設、公共服務、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稐l例》還提出,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此外,條例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亮點2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等 規(guī)定不予公開
記者注意到,條例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同時,考慮到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不具有外部性,對公眾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直接影響,過程性信息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不具有確定性,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且通常涉及相關主體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亮點3
取消“三需要”門檻 方便公眾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現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修訂后的《條例》刪去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需“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規(guī)定。
據司法部負責人介紹,這一方面可以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此外,在條例的實施過程中,對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關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發(fā)爭議。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認為取消這一規(guī)定能夠體現建設陽光透明法治政府的總體方向,方便社會公眾依法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司法部負責人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刪去“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條件限制并不意味著可以沒有規(guī)則、不當行使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對于同一申請人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問題,修訂后的條例也規(guī)定了不予重復處理、要求說明理由、延遲答復并收取信息處理費等措施。對于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解決。
解讀1
條例修訂使不予公開范圍界定更為科學明確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周漢華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如何界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既是條例實施的難點,也是本次條例修訂的重點,更是整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良性運行的基點。
他表示,對不予公開的范圍,條例原來采用的是具體列舉加兜底條款的方式,具體列舉的三類例外分別是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兜底條款指的是“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簡稱為“三安全一穩(wěn)定”)。條例實施中,這種規(guī)定方式的主要問題是具體列舉的情形太少,比其他國家明確列舉的不予公開種類都要少得多,不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并導致諸如與公眾利益無關的純粹行政機關內部信息、公開后會影響決策或行政執(zhí)法公正性的過程性信息等均陷入公開不合理、不公開不合規(guī)的兩難境地。
周漢華表示,實踐中,導致的后果之一是兜底條款的過度適用,影響信息公開制度的公信力,因為畢竟不是所有申請事項都會導致“三安全一穩(wěn)定”這么嚴重的后果;后果之二是不同義務主體分別采用不屬于政府信息、申請人不具備“三需要”的申請條件、申請人濫用申請權以及其他各種各樣的不予公開理由,即使條例實施缺乏剛性,也使公開范圍界定問題外溢到其他制度,產生連環(huán)負面效應。
周漢華表示,本次條例修改,進一步豐富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種類,明確將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納入具體列舉的范圍。內部事務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直接或實際影響,公開之后可能會對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過程性信息尚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不具有確定性,公開后可能會誤導公眾,也可能干擾行政機關公正、合理地做出決策。內部事務信息和過程性信息不宜公開,既是絕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條例實施的實踐經驗,國辦文件以及一些地方、部門的實施性規(guī)定均已將這兩類信息納入不予公開的范圍,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人民法院的確認。
“條例本次修訂不予公開范圍將實踐中積累的經驗與做法明確規(guī)定到條例中,使不予公開范圍的界定更為科學、明確、具體,既提高制度的權威性,也便于條例的實施,有效解決過去存在的各種突出問題。”周漢華表示,這還有助于形成具體例外規(guī)定與一般兜底條款之間的良性互動,義務機關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應該首先適用具體例外規(guī)定,真正會對國家安全等造成影響,具體例外又缺乏規(guī)定的,才適用兜底條款,以改變過去那種過度適用兜底條款的現象。
解讀2
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造成眾多負面影響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王敬波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行為造成眾多負面影響,“這些行為大量且長期地消耗行政機關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其中不合理利用訴權、恣意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行為也極大加重了原本負擔就很重的法院的負擔,行政和司法資源在公益和個人私益之間失衡。”
此外,行政機關對不合理利用申請權人的申請內容傾注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導致的社會公共服務水準的降低顯而易見會影響其他申請人的正當權益,造成知情權的實質不平等,動搖公眾對信息公開制度的信賴。
“行政機關一邊完成大量但無意義的非正當申請工作,一邊面臨公眾信賴的喪失的局面,可能使公務人員在工作中陷入消極被動狀態(tài)。對于不合理利用申請權行為,如果不及時進行規(guī)范,不僅會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喪失對信息公開制度的信心,還可能從根本上動搖制度的根基,質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王敬波表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權利不合理利用是國際上的普遍問題,我國對于該問題的成因、判斷基準和具體方法的探究等議題的研究仍然任重道遠。對公民信息權和知情權的保障以及要求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說明義務,是信息公開制度不變的主題與使命,而對于制度衍生的“權利不合理利用”問題,進行規(guī)范確有其必要性,但不宜也不能“矯枉過正”,成為限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攔路石。
新京報記者 何強 編輯 張暢 賈文程
校對 郭利琴
關鍵詞: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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