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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暑期打工遭遇連環(huán)套路:惡意欠薪修改工時
2018-08-06 10:51:12來源: 法制日報

暑假期間,不少在校大學生選擇兼職打工,這本是既鍛煉學生社會能力,又能勞有所得的好機會,但不少學生在暑期打工中遭遇重重套路,或是拿不到工資,或是保證金被騙,又或是同工難同酬。

很多受到不公待遇的大學生發(fā)現(xiàn),維權比他們想象的艱難。

用工陷阱多待遇難保障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某大學大三學生張斌(化名)在烏魯木齊市西山路滿頭大汗地發(fā)放傳單,一天日結80元工資。就在幾天前,他剛辭去上一份兼職。

“在婚慶公司打雜,干了一周。”張斌告訴記者,上班前說好周結薪水,可一周過去,經(jīng)理說老板不在,工資發(fā)不下來,他只好放棄了這份兼職。張斌說,這已經(jīng)不是他第一次被惡意欠薪。

讓人意外的是,張斌并不打算去討薪,他坦言“入職的時候提交了個人信息,害怕被報復”。

張斌的同學劉武(化名)在暑期打工時也遇到了不公待遇。今年暑假,劉武通過某網(wǎng)站找到一份兼職,雙方約定每小時10元薪水。劉武按照對方要求支付了100元中介費,并提交了個人信息,隨后在該企業(yè)后勤部打雜。工作后劉武發(fā)現(xiàn),其他暑期工工資是每小時15元。

“顯然有部分錢被中介抽走了,但沒辦法。”劉武說,自己的薪水還要等中介代發(fā)。

張斌和劉武告訴記者,不少同學都遭遇過暑期打工時被惡意欠薪、修改工時、同工不同酬等情況。

用工成本低受企業(yè)青睞

記者在QQ群搜索欄里以“暑期工”為關鍵詞搜索,立刻出現(xiàn)大量的活躍群,僅在烏魯木齊就有十幾個群,排名靠前的群人數(shù)達到2000人。除此之外,在各類招聘網(wǎng)站,暑期工、實習生的招聘信息也層出不窮,覆蓋多種職業(yè)。

當記者以大學生身份聯(lián)系時,發(fā)現(xiàn)不少以企業(yè)為名的招聘單位實際上是中介機構,面試只需要身份證和中介費,不需要簡歷,也不需要簽合同。

對此,張斌和劉武稱早已習慣,網(wǎng)絡上找兼職已經(jīng)是學生群體的首選,而在這幾年做暑期工的過程中,大多工作都只是口頭約定,最多簽訂明確工作時間和薪水的簡單合約,正規(guī)的勞動合同根本沒有見過。

“大學生暑期工社會經(jīng)驗少、成本低、聽指揮,維權意識淡薄。”新疆烏魯木齊市某企業(yè)人事部門負責人透露,企業(yè)在暑期大量招收暑期工,主要是在校大學生人力成本低,素質(zhì)卻相對高。該負責人舉例說,一名從社會上正式招收的員工,不但要與其簽訂正規(guī)勞動合同,在支付最低工資以上的薪酬外,還要負擔相應的社保等費用,并承擔其他責任。相比之下,暑期工的用工成本低一半。

有業(yè)內(nèi)人士坦言,由于互聯(lián)網(wǎng)存在匿名性、隱秘性等特質(zhì),很多學生往往難以在第一時間判斷招聘信息的真實性,而由此引發(fā)的爭議也難以解決。

不受勞動法保護維權尷尬

記者撥打12333向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工作人員稱,如果學生被拖欠薪資,并與用人單位簽訂過相關合同,可以通過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調(diào)解解決;如果沒有相關合同,則要咨詢勞動仲裁部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介紹,學生兼職打工不同于社會務工人員,該仲裁委從未受理過相關的案件。目前類似的糾紛,學生只能向法院起訴維權。

對此,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昭介紹,原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由于學生兼職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也就不受限于最低工資標準,報酬完全由雙方自行約定。”王昭說,但暑期工與用工單位間因勞動報酬產(chǎn)生糾紛,而暑期工確實提供勞務的,用工單位也應當支付相應勞動報酬;就勞動報酬標準產(chǎn)生爭議,首先應以雙方約定為準,各執(zhí)一詞的,可參照同工同酬,這也符合公平原則。

“如果學生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則可受合同法保護,并以此起訴。”王昭說。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張熠說,暑期工可通過訴訟進行維權,但這對學生群體來說,將面臨訴訟周期長、訴訟成本高等問題,因此暑期工起訴維權的案例極少。

張熠建議,學生在暑期兼職時,應該提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準備去應聘的單位也要有所了解,工作前主動要求簽訂權責明確的協(xié)議書,即便沒簽協(xié)議,也要保留好能證明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關系的憑證。同時,當人身安全或者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也可到當?shù)毓膊块T報案或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各方聯(lián)動提供法律保障

新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吐爾遜·沙吾爾認為,大學生利用假期參加各類社會活動是應得到鼓勵和支持的好事。一方面這能幫助大學生鍛煉個人意志、提高社會適應能力,為將來更快適應工作崗位打下基礎;另一方面能減輕家庭負擔,幫助他們理解勞動價值。打工雖有益,但由此引發(fā)的相關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大學生被欺騙、欺詐較為多見。從法律上說,暑期工目前不受勞動法保護,現(xiàn)實中維權途徑單一,訴訟程序繁瑣。”吐爾遜·沙吾爾說,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該填補這一空白,為大學生暑期勞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這同時也關系到企業(yè)的用人安全。

吐爾遜·沙吾爾告訴記者,暑期工因為身份的特殊與一般務工人員不同,更需要社會和相關部門的保障和引導,例如社區(qū)、勞動部門、教育部門和學校等相關單位可以合作,搭建平臺為大學生在暑期提供更加穩(wěn)定、安全的招聘渠道,同時監(jiān)督用人單位是否合法按約定用工,為學生暑期打工撐起保護傘,讓他們健康、安全和快樂勞動,上好大學生涯的社會實踐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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