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強化個人信息司法保護,明確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權益?!兑?guī)定》自8月1日起施行。
《規(guī)定》明確了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行為的性質和責任。其中,第2條列舉了在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行為,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幾類典型行為,明確將之界定為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規(guī)定》回應了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針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yè)主或者物業(yè)使用人出入物業(yè)服務區(qū)域的唯一驗證方式的,不同意的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規(guī)定》指出,如果信息處理者通過采用格式條款與自然人訂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無期限限制、不可撤銷、可任意轉授權等處理人臉信息的權利,自然人可依據民法典第497條請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
《規(guī)定》強調,處理人臉信息必須遵循單獨同意規(guī)則。即信息處理者在征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不能通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個人同意。
此外,對人臉信息的處理,不能帶有任何強迫因素?!兑?guī)定》對處理人臉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從嚴認定的思路。對信息處理者采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據此認為其已征得相應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文不僅適用于線上應用,對需要告知同意的線下場景也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將進一步通過司法裁判筑起保衛(wèi)人民群眾個人信息權益的堅強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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