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名“被離職”員工成功維權(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賴志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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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21名員工突然在微信工作群接到通知:“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要求他們自動離職。工會法律援助律師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除,幫助員工們拿回被欠錢款。
李平(化名)等21人就職于某公司,從事互聯(lián)網視頻相關工作。2021年5月的一天,公司突然在微信工作群中發(fā)出文件,通知全體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不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李平等21名員工一同申請勞動仲裁,并向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在工會的幫助下,員工們與該公司達成調解,爭議得到妥善解決。在找到新的穩(wěn)定工作之后, 7月24日,李平特意給援助律師蒲麗打了電話,表達感謝之情。
突然收到公司離職通知
2019年,李平來到北京,進入某公司工作,崗位是視頻審核員。2021年5月25日,李平像往常一樣在工位電腦前工作,突然聽到有人喊了一句:“大家快看微信!”
李平打開微信,看到公司發(fā)送到工作群的通知文件,上面寫明:“因公司與甲方項目即將終止,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自3月起便與各位員工一對一溝通調崗或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至今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的員工請于今日內辦理離職?!?/p>
“公司從3月起就不按時足額發(fā)工資了,跟我們說是因為甲方公司打款延遲了,讓我們多理解,公司收款就會給大家發(fā)。我們還沒找公司要拖欠的工資,公司反倒讓我們離職。” 同事王某有些憤怒。
“公司通知里說跟員工調崗協(xié)商,實際上公司跟我們大家誰都沒談過調崗?!庇型卵a充說。
“我們后來才知道,公司找個別同事問過同不同意解除合同,沒人同意,這事就擱置了。誰承想公司冷不丁就直接發(fā)了個解除通知?!蓖滦⒄f,“我們找公司,公司不正面回應,就說只給辦離職手續(xù),賠償什么的都沒有?!?/p>
一番討論后,大家決定一起找公司問個究竟。公司對此回復:按照通知文件執(zhí)行,辦理離職手續(xù)可以,其他問題無可奉告。
法援律師稱公司違法解除
由于和公司溝通無果,次日,李平等21名員工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未支付的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聽說工會能夠申請法律援助,李平等人抱著試一試的心態(tài)來到了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正在值班的工作人員接待了員工們,并詳細了解了案件情況。
工會的工作人員一邊記錄案件情況,一邊安撫員工情緒。鑒于案件涉及人員較多,屬于集體勞動爭議糾紛,工作人員當即幫助李平等21名員工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手續(xù)。員工的案件很快得到了批準,法律服務中心指派蒲麗及鄭青玉兩位律師作為該案的承辦律師開展案件代理工作。法律援助律師共同與21名員工進行了一對一、面對面的溝通,將員工們的共性問題進行了匯總。
仲裁庭審中,公司主張因為甲方公司的項目突然終止,公司的資金也未收回,所以無力繼續(xù)支撐公司運營和員工工資。公司認為甲方公司終止合作項目屬于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因此公司與員工協(xié)商調崗或解除勞動合同。在訴員工與公司就勞動合同變更無法達成一致,所以公司只能解除勞動合同。關于工資,公司已向員工支付了基本工資,屬于足額支付工資。
員工的兩位代理律師主張,首先,公司與甲方公司合作終止屬于公司的商業(yè)風險,不應轉嫁給公司員工,該情形并不屬于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其次,公司從未與員工進行過調崗協(xié)商,解除通知所述“調崗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的內容與實際情況并不相符;再次,勞動合同并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公司單方強制解除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屬于違法解除。
對于工資問題,兩位律師指出,根據(jù)過往工資的發(fā)放情況及工資構成,公司僅發(fā)放基本工資并未足額支付,應當按照員工的績效情況補足績效工資部分,而解除當月的工資并未支付,應當足額支付。
達成調解爭議圓滿解決
經過兩位律師在庭上的據(jù)理力爭及庭后的兩輪調解談判,最終某公司與李平等21名員工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達成了一致意見。仲裁委出具調解書,某公司在3日內支付21名員工近40萬元。雙方爭議得到圓滿解決。
“真是多虧了工會和兩位律師,有了你們的幫助,我們就像有了主心骨?!卑讣Y束后,員工們再次向兩位律師道謝。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常衛(wèi)東律師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何為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呢?
常衛(wèi)東解釋,第四十三條中的“客觀情況”是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出現(xiàn)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被兼并、企業(yè)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減員所列的客觀情況。即便企業(yè)屬于“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也并不必然造成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如果用人單位僅出于對商業(yè)風險等方面的考量,作出“經營架構調整”或“部門裁撤”的決定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此種情形系因企業(yè)的經營自主行為,此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存在違法解除的風險。
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公司與甲方項目即將終止,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為由,將多名員工辭退。21名勞動者向工會求助,工會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協(xié)助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律師在分析案情、詮釋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后,指出單位的違法行為,通過調解談判進一步平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在保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也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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