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挪用公款行賄拉攏干部辱罵毆打他人惡意尋釁滋事
糧站女站長的霸道人生
在劉玉華的“行賄名單”上,有一長串想要拉攏、控制、腐蝕的領導干部名字。她不僅“通吃”糧食系統(tǒng),還瞅準了部分鄉(xiāng)鎮(zhèn)負責人,行賄數(shù)額在幾千元至數(shù)萬元不等,通過花錢鋪好龐大的“關系網”,捏住一些領導干部的“七寸”
劉玉華利用賬面上反映不出來的糧食收購中的“升溢”部分,向糧食局報損沖減庫存時多報損耗,將這些糧食進行私下交易,不將售糧款入賬,也不轉入銀行,自己直接拿走。同時安排糧站會計做“代購代銷”的假賬,施展“障眼法”
2000年至2017年期間,劉玉華長期單獨或者糾集他人無事或者借故生非、逞強好勝、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擾亂工作秩序、他人生活秩序,并阻撓、操作所在單位的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務,致使單位決定無法執(zhí)行,在社會上和糧食系統(tǒng)造成惡劣影響
一己私欲,變換各種方法,貪污挪用公款數(shù)百萬元;一手遮天,利用金錢“開路”,拉攏多名領導干部做靠山;一言不合,動輒辱罵、毆打上級領導,幾次將糧食局大門鎖上10天之久,甚至連上級檢查也被迫繞道而行……
很難想象,如此橫行霸道的人竟是一名女職工。她便是安徽省蚌埠市固鎮(zhèn)縣糧油總公司職工、濠城糧站原站長劉玉華。
今天,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玉華涉嫌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尋釁滋事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對其的定罪量刑。劉玉華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多達131頁、長達8.1萬余字的法院終審裁定書,為人們還原了這名普通糧油公司女職工肆意妄為10多年的霸道人生。
掌握一方糧油購銷
多報損耗大肆斂財
劉玉華的霸道人生始于其主持固鎮(zhèn)縣濠城糧站工作。
2001年5月28日,劉玉華任固鎮(zhèn)縣濠城糧站副站長(主持工作),后任站長。別看其官不大,因掌握一方的糧油購銷,為她的稱霸之路積蓄了“能量”。
據(jù)二審裁定書顯示,在主持濠城糧站的4年間,劉玉華大肆斂財,單獨或伙同他人貪污公款多達251萬余元。
2002年至2003年,劉玉華將濠城糧站的75.5萬公斤小麥分三批私自出售給固鎮(zhèn)縣固東面粉廠,售糧款共計73.875萬元未入賬,被其占為己有。2003年至2004年,劉玉華指使糧站會計,通過虛列濠城糧站職工集資款,套取公款89萬元。2005年,劉玉華又變換手段,安排糧站會計為天津某糧食購銷公司購買小麥業(yè)務做虛假的“代購代銷”手續(xù),將69萬余元售糧款裝入囊中。就連劉玉華辭去糧站站長后,她仍有很強的“余威”,部分個人消費繼續(xù)在站里違法報銷。
劉玉華不僅腰包里裝著公款,還肆意挪給自己和他人使用。2004年,劉玉華收到濠城糧站銷售給固東面粉廠702噸合計109.512萬元小麥款,用于自己生意上的周轉。2015年年底,建筑工程承包商單某林因投標需要交納保證金,向劉玉華提出借錢,隨后劉玉華找到時任固鎮(zhèn)縣劉集糧油收儲庫主任徐某某(已判決),讓徐某某將劉集糧油收儲庫保管的糧食質量保證金中支付50萬元借給單某林投標使用。
在“一切都是糧站站長說了算”的潛規(guī)則下,劉玉華屢屢得手,有恃無恐。
庭審時,關于劉玉華是否構成貪污、挪用公款罪成為辯論焦點。
劉玉華的辯護人認為,劉玉華任固鎮(zhèn)縣濠城糧站站長期間,收購的全是國家政策性小麥,使用的全是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fā)行)提供的貸款,所有小麥的進出、款項支出和回收,在農發(fā)行全部有賬目可查,只要調取濠城糧站的全部賬目和農發(fā)行保存的濠城糧站的相關賬目就可以查清。且本案辦案人員明知有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案件事實,但卻故意不予調取。
對此,二審期間,根據(jù)辯護人申請,法庭調取了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固鎮(zhèn)縣支行相關票據(jù)原件86份,并經當庭舉證、質證。
出庭檢察人員質證認為,濠城糧站封閉管理之外的糧食來源有兩個:一是在小麥收購中,糧站往往以除雜、除水等方式在收購農民糧食時予以折斤。二是糧站每年向糧食局報損沖減庫存時多報損耗。只有糧站站長掌握“升溢”部分,糧食的收購、銷售、銷售款的收取也都由站長決定,賬面上并不會反映出來。法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質證意見,認為上述證據(jù)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無關聯(lián)性。
除了劉玉華的供述和4份自書《自述材料》證實,濠城糧站工作人員證言證明,劉玉華利用賬面上反映不出來的糧食收購中的“升溢”部分,向糧食局報損沖減庫存時多報損耗,將這些糧食進行私下交易,不將售糧款入賬,也不轉入銀行,自己直接拿走。同時,劉玉華還會安排糧站會計做“代購代銷”的假賬,施展“障眼法”。糧食從濠城糧站出庫,被劉玉華出售給糧購公司,但實際售糧款未入賬,而是打入會計的銀行賬戶,再提出來交給劉玉華。因為做的是虛假賬目,收購糧食和賣出的價錢一樣,從賬面上看并無資金進出,售糧款也就被劉玉華占為己有了。至于職工集資,也均是通過做假賬顯示賬面賬目平衡達成。
辦理劉玉華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依法收集、調取的證據(jù)材料達27本卷宗。一審審判人員先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對證據(j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認證,收集了相關材料,對指控的30多起犯罪事實、證據(jù)進行了大量的歸納和梳理。有關劉玉華及辯護人認為本案偵查人員、檢察院人員和審判人員拒不收集、調取證據(jù),辦案人員已經涉嫌徇私枉法犯罪,與事實不符。上述書證、證人證言與劉玉華的供述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劉玉華貪污的事實。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隨意辱罵毆打他人
飛揚跋扈尋釁滋事
2005年11月3日,劉玉華辭去站長職務。2009年12月3日,劉玉華被聘任為固鎮(zhèn)國家糧食儲備庫副主任,后為固鎮(zhèn)縣糧油總公司普通職工。
然而,這絲毫沒有影響劉玉華“稱霸”。
先后擔任濠城鎮(zhèn)黨委書記的張某、李某某等人都領教過劉玉華的厲害,被她點名道姓地辱罵過。
據(jù)二審裁定書顯示,2007年至2009年,劉玉華以濠城鎮(zhèn)政府征用濠城糧站閑置土地未向糧站支付土地出讓金為由,借故生非,多次在糧站內公開煽動部分職工,和她到鎮(zhèn)政府吵鬧、滋事,擾亂鎮(zhèn)政府正常辦公秩序,導致鎮(zhèn)政府多次例會被迫中斷。其間,劉玉華多次在濠城鎮(zhèn)政府院內、會議室、辦公室內隨意辱罵張某。
這只是劉玉華尋釁滋事犯罪中的一例。劉玉華被法院認定的10起尋釁滋事犯罪,選取幾例就足以給劉玉華飛揚跋扈的面孔“畫像”:
2000年,劉玉華因懷疑濠城糧站職工肖某某舉報其打麻將,聯(lián)系侄子劉某毆打肖某某,濠城派出所民警將劉某帶至派出所處理,劉玉華阻撓并到派出所辱罵民警達一個小時之久。
2004年,劉玉華因與萬某某發(fā)生矛盾后產生怨恨,糾集多人多次到萬某某家辱罵泄憤,砸碎窗戶玻璃、向院內砸磚頭,并將大門從外面鎖上,還將萬某某妹夫趙某某打傷,經固鎮(zhèn)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害人趙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喬某某曾任固鎮(zhèn)縣糧食局紀委書記、副局長。2010年至2016年期間,劉玉華先后多次在固鎮(zhèn)縣糧食局局長單某放辦公室、喬某某辦公室、固鎮(zhèn)縣糧油收儲庫施工地等處,隨意辱罵、毆打喬某某,對喬某某的生活、工作帶來嚴重影響。
……
以脅迫換得利益,成為劉玉華的慣用手法,手段也更加囂張。
據(jù)二審裁定書披露,2009年至2010年,因申請變動工作崗位以及租賃固鎮(zhèn)縣糧食局老辦公大樓樓頂廣告位被拒絕,為達到脅迫糧食局黨委的目的,劉玉華使用鏈條鎖先后兩次將糧食局老辦公樓大門鎖上,分別長達一個星期和10多天時間,嚴重影響了固鎮(zhèn)縣糧食局的正常工作秩序。
其間,安徽省糧食局檢查組到固鎮(zhèn)縣檢查工作,結果單位大門又被劉玉華鎖上了。面對惹不起的劉玉華,固鎮(zhèn)縣糧食局只好召開臨時會議,緊急更改了接受檢查的地點,讓檢查組繞道而行,這在全省糧食系統(tǒng)造成惡劣影響。
“劉玉華鎖大門是有選擇性的,局領導車在單位時才去鎖。鎖過大門后,再去找領導提出各種要求。”固鎮(zhèn)縣糧食局工作人員稱,人們議論紛紛,糧食局大門被鎖真是笑話。
劉玉華霸道的名聲遠不止于這些,她一個電話甚至可以干預縣糧食局的人事調動。2010年6月,劉玉華不滿固鎮(zhèn)縣糧食局黨委會議任命白某為何集收儲庫副主任,在時任固鎮(zhèn)縣糧食局黨委書記陳某某帶白某任職路上打電話“攔截”。迫于壓力,陳某某帶白某返程,并遭到劉玉華辱罵,隨后白某未再去上任。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期間,劉玉華長期單獨或者糾集他人無事或者借故生非、逞強好勝、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擾亂工作秩序、他人生活秩序,并阻撓、操作所在單位的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務,致使單位決定無法執(zhí)行,在社會上和糧食系統(tǒng)造成惡劣影響。
對于劉玉華及辯護人認為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脫衣咬舌惡意威脅
兩次拒絕上庭應訴
劉玉華之所以能在固鎮(zhèn)縣糧食系統(tǒng)橫行多年,上下通吃,以至于到了“談劉色變”的境地,是因為其早早花錢鋪好了龐大的“關系網”,捏住了一些領導干部的“七寸”。
在二審裁定書披露的劉玉華“行賄名單”上,有一長串想要拉攏、控制、腐蝕的領導干部名字。她不僅“通吃”糧食系統(tǒng),包括固鎮(zhèn)縣糧食局黨委書記陳某某,三任局長劉某某(已判決)、陳某(另案處理)、單某放(已判決),以及副局長陸某某等,還瞅準了部分鄉(xiāng)鎮(zhèn)負責人,包括固鎮(zhèn)縣石湖鄉(xiāng)負責人宋某某、連城鎮(zhèn)黨委書記強某某、濠城鎮(zhèn)黨委書記李某某等,行賄數(shù)額在幾千元至數(shù)萬元不等。
“劉玉華送錢的原因是她想拉關系,對她做生意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達到她個人私利。”劉某某證言說。
或許是大吵大鬧的慣用伎倆讓她不斷獲益的原因,在有關部門審查期間,劉玉華在談及關鍵問題和面對其違紀違法證據(jù)時,拒不配合,并威脅審查人員,辱罵、咬傷、抓傷、踢打陪護人員,采用自打耳光、絕食、以頭撞地等方式對抗組織審查。在進入訴訟程序后,劉玉華還以“反腐人士”自居,聲稱因檢舉糧食收儲庫違規(guī)行為遭到報復,并以辦案單位有關領導被查為由為自己“喊冤”,想要通過歪曲事實、偷換概念的方式來博得大眾同情,干擾案件審判。
2018年5月23日和7月4日,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對劉玉華案進行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劉玉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當庭陳述、當庭舉證、質證、當庭辯論。
公開開庭后,公訴機關根據(jù)庭審情況對相關證據(jù)進行補充完善,形成了三本材料提交法庭。法庭通知辯護人查閱、復制了這三本補充材料,先后于2018年12月14日和12月21日就公訴機關補充的材料進行開庭質證,但是劉玉華以脫衣至幾乎裸露和咬舌自盡相威脅,致使庭審無法繼續(xù)進行。
因劉玉華兩次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致使這三本補充材料未能舉證、質證。一審法院也未采信這些補充材料,只能依據(jù)已經庭審質證的在案證據(jù)定罪量刑,對證據(jù)未達到確實充分的部分指控事實未予認定,體現(xiàn)了嚴格依法遵守證據(jù)裁判的原則。因此,劉玉華及其辯護人關于三本材料被一審法院和檢察機關合伙隱匿的三本證據(jù)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未被法院采納。
二審期間,蚌埠中院還針對劉玉華及其辯護人辯稱其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以及辯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受到侵害,進行了審查。法院認為,劉玉華的供述均系在偵查機關合法辦案場所作出,有同步錄音錄像為證,且其對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刑訊逼供的方式、手段等相關問題無法作出清楚說明,也不能提供相關的線索或者材料。
蚌埠中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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