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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稅費迎來新變化 未來不是全部由買受人承擔
2021-09-07 13:55:44來源: 大河報

低于市場價、不限購的法拍房近年來頗受購房者關注,而拍賣中涉及的各項稅費,往往全部由買受人承擔,對于此,不少購房者認為不合理。9月6日,大河報記者了解到,日前河南省稅務局發(fā)布《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望解決部分稅費歸屬問題。

《公告》明確,法拍房拍賣中,拍賣人和買受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別承擔并申報繳納自己應納的稅款,不再簡單按照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的要約邀請,要求買受人繳納不應由其承擔的稅費,不得限制買受人申報繳納契稅。

這一規(guī)定出臺后,法拍房稅費承擔人會有什么變化?具體執(zhí)行時將如何落實?

【現(xiàn)象:仍有法院標明拍賣人不承擔任何費用】

9月1日起,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契稅法》正式施行,上述《公告》的發(fā)布,則是為保證《契稅法》在河南全省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便捷辦理不動產交易登記辦稅。

其中明確規(guī)定網絡司法拍賣中稅收負擔問題,指出在房地產司法拍賣中,拍賣人和買受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別承擔并申報繳納自己應納的稅款。

記者了解到,目前市面上法拍房多為各地法院通過阿里、京東等網絡平臺進行網絡司法拍賣,在《公告》發(fā)布之前,為了保證拍賣環(huán)節(jié)的稅款征收,各地法院通常會在拍賣公告中規(guī)定“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也有法院在拍賣公告中明確,涉及的一切稅、費按照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由雙方各自承擔。

“在司法拍賣實踐中,我們很少遇到關于稅費承擔問題的糾紛,通常情況下,參與競拍方對成交后由自己承擔所有稅費不會有什么異議。”國銀房產律師團隊主任李續(xù)杰律師告訴記者,“除非有極端情況出現(xiàn),買受人會根據情況決定尋求法律幫助”。

李續(xù)杰向記者提供了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此前,鄭州楊女士花費230萬元購買了一套法拍房,辦理過戶時卻被告知需要繳46萬元的個稅,因為該房屋上一次交易是“直系親屬過戶”,過戶房屋總價是500元,此次交易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為兩次房價差價的20%。

這46萬元的個稅該不該由買方楊女士繳納?法院當時給出如下解釋:“本次網絡司法變賣公告中第七條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類型的房屋在辦理過戶時產生稅、費、差價等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而且,納稅義務人是法定的,稅費實際承擔人是可以約定的。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出售人可以與對方約定由對方實際承擔稅費,這樣的約定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稅收收取的規(guī)定。”

最終,楊女士還是承擔了這46萬元的個稅。

在《公告》發(fā)布之后,記者再次查詢阿里、京東等平臺司法拍賣頁面,發(fā)現(xiàn)尉氏縣人民法院的拍賣須知中已經標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xù)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相應主體承擔。

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拍賣須知中,仍有這樣一句話:“拍賣人不做過戶的任何承諾,不承擔過戶涉及的一切費用。”

那么,《公告》中明確的“拍賣人和買受人分別承擔并申報繳納自己應納的稅款”,具體該怎么實施?買受人的稅費歸屬問題又該如何具體解決呢?

【建議:稅費可從拍賣款中扣除】

對于公告中的房地產司法拍賣中“拍賣人”承擔稅費的問題,李續(xù)杰律師表示,“拍賣人”是《拍賣法》中的概念,房地產司法拍賣中只有“人民法院”,沒有“拍賣人,公告稱由“拍賣人”承擔,可能無法落實。

法拍房不同于普通二手房交易,交易過程中很可能無法聯(lián)系到原房主,記者了解到,一般法拍房過戶都是由買受人自行完成,原房主很少出面,如果讓原房主繳納個稅也比較困難。

在過去的拍賣中,稅費由買受人承擔的做法也備受質疑。對此,李續(xù)杰律師建議,稅費可以考慮從拍賣款中扣除。

那么,在《契稅法》《公告》出臺后,對于法拍房稅費的歸屬問題如何執(zhí)行,有哪些具體舉措?記者聯(lián)系到研究契稅的資深業(yè)內人士了解情況。

“《公告》涉及的是契稅問題。因為有的法拍房在參拍之前還有契稅遺留問題,比如本應由原房主承擔的契稅,由于聯(lián)系不到原房主等原因,法院在拍賣公告中讓買受人承擔。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相應主體承擔。”該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公告》對契稅的歸屬問題進行了明確。

該業(yè)內人士稱,“按照《公告》規(guī)定,買受人不愿承擔不應該由自己繳納的契稅,可以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和《公告》的規(guī)定,申報繳納自己應當承擔的契稅。”

但如果拍賣人拒絕繳納該由自己承擔的契稅,或者拍賣人已經失聯(lián),這種情況該怎么辦?買受人會被迫承擔這一部分嗎?

“買受人自愿承擔的,可以尊重個人意愿,但要按照有關流程處理。對于買受人不愿承擔不應該由自己繳納的契稅,稅務部門應當不會置之不顧,而是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納稅人進行追繳。”該業(yè)內人士介紹,以法拍房為例,比如本應由拍賣人承擔的契稅,他不予繳納的,稅務部門會將其列入欠稅黑名單中,實施聯(lián)合懲戒。

此外,該業(yè)內人士也建議,法院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將拍賣款中的一部分提前扣除,作為拍賣人應繳的稅費。

記者了解到,法拍房中比較關注的個稅問題,則需要等待后續(xù)相應的法規(guī)出臺。

關鍵詞: 法拍房稅費 新變化 買受人 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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