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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沒有上完,培訓機構拒絕退款不合法
2022-03-15 16:04:29來源: 工人日報客戶端

原標題:課沒有上完,培訓機構拒絕退款不合法(主題)

法官:格式合同沒有特別提示無效(副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鄒明強 通訊員 施義 楊蘭

2022年2月,武漢市青山區(qū)法院受理一起學生家長張某起訴某教育培訓機構,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的案件。張某于2021年初支付2700元向培訓機構購買30節(jié)小學四年級語文培訓課程,約定每周五下午三點至五點,每次課兩小時。張某僅上了13節(jié)課,因國家出臺“雙減”政策,該教育培訓機構暫停授課。

今年初,該培訓機構根據政策規(guī)定,取得辦學資質,恢復上課。但卻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在周五下午三點至五點上課。雙方對培訓時間無法協(xié)商一致,故張某要求退還剩余17節(jié)課程的培訓費。此時,培訓機構卻不同意退款,理由是目前該機構已經可以提供培訓服務,且雙方簽訂教育培訓合同中有“承諾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約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中關于“承諾不以任何理由退款”的約定,屬于格式合同里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沒有進行特別提示,該條款屬無效條款。該培訓結構無法提供約定的培訓課程,應該退還剩余課時費用1530元。3月7日,庭審當天,在法官調解下,該培訓機構當庭向學生家長張某退還剩余培訓費1530元,張某當庭撤回起訴。

法官為此提醒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卡消費時要謹慎、理性,切記沖動消費。在確實需要預付充值辦卡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辦理小額卡、短期卡來規(guī)避風險。在辦卡過程中,不要聽信口頭承諾,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注意保留消費憑證。

合同之中,如常見的“本卡不得退卡轉讓”、“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等內容。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商家應當采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提請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同時,對于屬于免除商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應屬無效。

消費過程中,若消費者發(fā)現商家存在虛假宣傳、服務質量不達標等問題,可以要求商家承擔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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